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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实施方案(辽宁地区)
(2015-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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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辽宁地区出境水果检验检疫

监督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分支局、办事处: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辽宁地区出境水果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贯彻落实全国质量工作会议精神,巩固出口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成果,建立长效机制,结合辽宁地区出境水果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的实际情况和工作经验,根据国家质检总局相关文件要求,辽宁局制定了《辽宁地区出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注册果园、包装厂命名原则

注册果园一般采用“地理位置(行政乡镇村)+水果种类+果园”的方法进行命名。注册包装厂一般采用“营业执照上的名称+水果包装厂”的方法进行命名,各项均用关键字。

二、注册果园、包装厂注册编号方法

注册果园采用“检验检疫机构代码(四位数字)+GY+序列号(三位数字)”的方法进行命名;大棚种植果园序列号首位为9,冷冻水果(加工水果)果园序列号首位为8

注册包装厂采用“检验检疫机构代码(四位数字)+GC+序列号(三位数字)”的方法进行命名。

各单位应先对考核合格的果园和包装厂预编号,然后由辽宁局统一认可发布。

三、各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出境水果果园、包装厂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档案的建立和维护(其中生长季节的档案保存期至少为2年),内容至少应包括:

(一)企业申请材料;

(二)果园和包装厂注册登记考核记录;

(三)注册果园和包装厂年度审核及日常监管记录;

(四)农药使用情况汇总;

(五)有害生物监控记录;

(六)出境水果检验检疫核销记录;

(七)注册果园和包装厂优良和不良记录。

四、各单位应于每年731日和1231前(速冻水果注册果园应当在加工前),将本辖区已完成注册登记的果园和包装厂名单上报辽宁局,并将电子文本(EXCEL格式)通过OA报送辽宁局植检处。

五、关于出境水果的检验检疫证单要求

经检验检疫合格、不更换运输工具、由海港或陆路口岸直接出境的水果,各单位应按进口国、合同等要求出具相应证书。

经检验检疫合格、由陆路方式运至其它边境口岸、出境前需要更换运输工具的水果,各单位应出具《出境货物换证凭单》,注明注册果园名称或代码、注册包装厂名称或代码、生产批号、运输工具名称和号码,并要求企业提供书面承诺,保证对经检验检疫合格的水果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可以避免再次感染病虫害和其它检疫物。

经注册登记的果园,其水果需要调往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辖区以外的加工企业加工包装后出口的,果园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应按统一格式出具《产地供货证明》。

六、各单位应对注册登记果园按农用化学品的实际投入情况进行针对性检测;进口国家或地区有特殊要求的或证书上有明确要求的,还应按其要求进行检测。

八、注册登记果园出现重大疫情、水、土壤、空气等环境状况受到突发严重污染的,负责监督管理的检验检疫部门要及时上报,并做好相关工作。

 

 

 

○○八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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