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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特殊食品
(2016-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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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的《食品安全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国家对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实行严格监督管理。

  据此,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了《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自201671日起施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自201671日起施行。《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自2016101日起施行。其中涉及了相关进口食品的具体规定。

  所谓保健食品,是指声称并具有特定保健功能或者以补充维生素矿物质为目的的食品即适用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并且对人体不产生任何急性亚急性或慢性危害的食品。(源自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保健食品GB16740-2014

  所谓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是指为满足进食受限、消化吸收障碍、代谢紊乱或者特定疾病状态人群对营养素或者膳食的特殊需要,专门加工配制而成的配方食品。(源自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管理办法)

  所谓婴儿(012月龄的人配方食品包括乳基婴儿配方食品:指以乳类及乳蛋白制品为主要原料,加入适量的维生素、矿物质和/或其他成分,仅用物理方法生产加工制成的液态或粉状产品;豆基婴儿配方食品:指以大豆及大豆蛋白制品为主要原料,加入适量的维生素、矿物质和/或其他成分,仅用物理方法生产加工制成的液态或粉状产品。(源自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婴儿配方食品GB 107652010

  所谓较大婴儿(612月龄的人)和幼儿(1236月龄的人)配方食品,是指以乳类及乳蛋白制品和/或大豆及大豆蛋白制品为主要原料,加入适量的维生素、矿物质和/或其他辅料,仅用物理方法生产加工制成的液态或粉状产品。(源自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食品GB 10767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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