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进口化妆品质量安全管理,保障消费者健康和安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总局发布了《进口化妆品境内收货人备案、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管理规定》(总局公告2016年第77号),并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本规定总局于2016年8月制定,9月在广州试点,2016年12月20日至2017年2月28日上线试运行。自2017年3月1日起正式运行。今后有关进口化妆品的进口商备案工作将并入原《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系统》,更名为《进口食品、化妆品进出口商备案系统》。企业可通过系统企业端进行申报、填写记录、咨询等。检验检疫部门可通过系统局端查询相关信息。同时企业报检时需提供进口商备案号、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等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