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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化妆品监管有新规
(2016-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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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规范进口化妆品质量安全管理,保障消费者健康和安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总局发布了《进口化妆品境内收货人备案、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管理规定》(总局公告2016年第77号),并自201731日起施行。

  本规定总局于20168月制定,9月在广州试点,20161220日至2017228日上线试运行。自201731日起正式运行。今后有关进口化妆品的进口商备案工作将并入原《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系统》,更名为《进口食品、化妆品进出口商备案系统》。企业可通过系统企业端进行申报、填写记录、咨询等。检验检疫部门可通过系统局端查询相关信息。同时企业报检时需提供进口商备案号、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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