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频道
基本情况 | 内设机构 | 新闻报道 | 政策法规 | 通知公告 | 统计数据 | 人事信息 | 计划总结 | 收费管理 |
业务频道
卫生检疫 | 动植物检验检疫 | 食品检验监管 | 商品检验 | 检务业务 | 认证认可 | 口岸查验 |
当前位置:
首页>通知公告
出口食品企业办理《备案证明》的补充规定
(2016-11-30)来源:
[字号: ] [收藏]  [打印本页]  [关闭]
 
 

  1、企业办理初次申请、重新申请或延续备案申请时填写的申请表单中的“质量管理负责人”(内审员)应熟悉企业生产加工设备、设施和产品加工工艺,了解备案要求和相关进口国要求,具备开展(或组织质量管理团队开展)食品危害分析和管理体系内部审核的能力。

  2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自我评估表》的“填表人”栏,应由上述质量管理负责人签名。

  3《申请备案企业自我声明和自我评估表》首页和最后一页的签名处,要由企业的法人签名并加盖公章。如果由授权负责人签名,需要由法人签名并加盖公章的授权书扫描件。(上述两个表格都要扫描后上传)

  4、自2015101日起,初次申请、重新申请或延续备案申请企业,需要提供相应产品的危害分析工作单、HACCP计划或HACCP认证证书。

  5.企业申请变更备案信息,需要在附件列表内将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和工商变更核准通知一起打包上传。

  6、备案企业变更“企业质量管理负责人”视为“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发生重大变更”。此类变更审批后的3个月内检验检疫局会对企业开展现场检查,验证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

  7、企业可以网上查询到备案证明是否签发的信息,不需要再到检验检疫部门领取备案证明。

 
 
版权所有:辽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网站管理:丹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办公室
地 址: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十纬路1号 邮政编码:118000  邮箱:dandong@lnciq.gov.cn
ICP备案编号: 辽ICP备09005914号   技术支持:辽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信息化管理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