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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企业在出口之前,应主动了解进口国家/地区针对企业拟出口的产品是否有特殊的注册要求。进口国家/地区有特殊注册要求的,企业必须按要求取得其注册资格后,方可向其出口。
1、申请
1.1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向国外申请卫生注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a)已取得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证明;
b)卫生质量管理体系符合拟申请注册国家/地区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c)产品的质量安全卫生稳定,最近一年内未出现安全卫生质量问题;
d)能够维护国家的声誉和企业的信誉。
1.2备案企业在申请对国外注册前,应首先对照拟申请注册国家/地区的注册要求和检验检疫要求进行自我评估。经自我评估,认为符合上述要求后,企业应填写并向辽宁检验检疫局认证处递交《辽宁地区备案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对国外注册申请书》(简称《申请书》),提出对国外注册申请。
2、受理
辽宁局认证处收到备案企业对国外注册申请后,对《申请书》填写的完整性、申请对国外注册信息与备案信息的符合性,以及申请注册国家/地区、申请注册产品类别等内容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认证处受理备案企业的申请,并要求企业按照国家认监委和拟申请注册国家/地区的有关要求,提供完整的申请材料。
3、技术审核
认证处受理备案企业的对国外注册申请后,可根据工作需要和国家认监委的要求组成评审组,对提出申请的备案企业开展技术审核。
3.1评审组接收到辽宁局认证处下达的技术审核任务和备案企业申请材料后,对《申请书》及随附材料是否满足拟申请注册国家/地区的要求进行文件审核。
文件审核合格的,评审组负责与企业商定现场审核时间。
文件审核不合格的,评审组填写《辽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备案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对国外推荐注册技术审核报告》(以下简称《技术审核报告》),向认证处报告技术审核结论,同时将“不符合项报告”抄送企业。
3.2评审组对申请国外注册的备案企业开展现场审核时,验证企业是否持续符合备案要求,验证《申请书》中“企业概况”和“企业自我评估内容”是否与实际相符。现场审核结束后,评审组应向企业反馈现场审核结果,同时完成《技术审核报告》,向认证处报告技术审核结论。现场审核不合格的,评审组还应将“不符合项报告”抄送企业。
在现场审核之前的三个月之内,如果企业已经接受过“包含现场审核的备案技术审核”或定期监督检查,评审组在对企业是否持续符合备案要求进行评价时,可以直接采用备案技术审核或定期监督检查的结果。
4、向国家认监委推荐
4.1申请对国外注册的备案企业,经认证处初审符合对国外推荐要求或经评审组技术审核符合对国外推荐要求的,认证处负责填写《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国外卫生注册推荐表》(简称《推荐表》)并按要求向国家认监委报送对国外注册推荐材料。
4.2认证处按照进口国和国家认监委的要求,并结合辽宁局实际工作需要,可以集中或分批次向国家认监委推荐经审核合格的备案企业申请对国外注册。
4.3在特殊情况下,认证处可以接受备案企业口头提出的对国外注册申请,并按照国家认监委的要求,通过电话、邮件、传真等形式向国家认监委报告企业对国外注册的申请意向。其后,企业应配合认证处,尽快补办正式的对国外推荐注册手续。
5、信息变更
5.1已取得对国外注册资格的备案企业需要变更对国外注册信息的,企业应首先依照《辽宁检验检疫局出口食品企业备案管理工作规范》中“变更和重新备案”的要求,提交变更申请。
认证处完成变更审批后,按照国家认监委和有关国家/地区的要求,向国家认监委递交变更申请材料。
5.2对国外注册企业被注销或撤销备案证明的,认证处负责向国家认监委申请取消其对国外注册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