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频道
基本情况 | 内设机构 | 新闻报道 | 政策法规 | 通知公告 | 统计数据 | 人事信息 | 计划总结 | 收费管理 |
业务频道
卫生检疫 | 动植物检验检疫 | 食品检验监管 | 商品检验 | 检务业务 | 认证认可 | 口岸查验 |
当前位置:
首页>办事指南>商品检验
出口食品添加剂检验办事指南
(2017-11-17)来源:
[字号: ] [收藏]  [打印本页]  [关闭]
 
  一、事项名称:出口食品添加剂检验

  二、设定依据

  1、进口国家或者地区技术法规、标准;

  2、双边协议、议定书、备忘录;

  3、对外贸易合同列明的质量规格要求;

  4、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的企业标准;

  5、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其他检验检疫要求。

  三、申请条件

  1、获得生产许可;

  2、食品安全法实施之前获得卫生许可,且卫生许可证在有效期内;

  3、应当获得并已经获得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许可。

  四、办理材料

  出口企业应当对拟出口的食品添加剂按照相关标准进行检验,并在检验合格后向产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报检时应提供下列材料:

  1、注明产品用途(食品加工用)的贸易合同,或者贸易合同中买卖双方出具的用途声明(食品加工用);

  2、产品检验合格证明原件。检验合格证明中应列明检验依据的标准,包括标准的名称、编号;

  3、出口企业是经营企业的,应提供工商营业执照或者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4、食品添加剂标签样张和说明书样本;

  5、出口产品厂检单(原件);

  6、国家质检总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7、属于危险化学品的食品添加剂还应满足危险化学品相关要求,按照《辽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口危险化学品检验监管作业指导书》执行。

  其中出口食品添加剂标签应标明以下事项:

  1、名称(标准中的通用名称)、规格、净含量;

  2、生产日期(生产批次号)和保质期;

  3、成分(表)或配料(表);产品标准代号;

  4、贮存条件;

  5、“食品添加剂”字样;

  6、进口国家或者地区对食品添加剂标签的其他要求。

  五、办理流程

  略 详见附件

  六、办理地点:丹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监管科304室 丹东市振兴区十纬路1号

  七、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00    (法定节假日除外)

  八、联系电话:0415-2580087

 
  • 出口食品添加剂检验办理流程.docx
  •  
    版权所有:辽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网站管理:丹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办公室
    地 址: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十纬路1号 邮政编码:118000  邮箱:dandong@lnciq.gov.cn
    ICP备案编号: 辽ICP备09005914号   技术支持:辽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信息化管理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