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出口食品添加剂检验
二、设定依据
1、进口国家或者地区技术法规、标准;
2、双边协议、议定书、备忘录;
3、对外贸易合同列明的质量规格要求;
4、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的企业标准;
5、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其他检验检疫要求。
三、申请条件
1、获得生产许可;
2、食品安全法实施之前获得卫生许可,且卫生许可证在有效期内;
3、应当获得并已经获得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许可。
四、办理材料
出口企业应当对拟出口的食品添加剂按照相关标准进行检验,并在检验合格后向产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报检时应提供下列材料:
1、注明产品用途(食品加工用)的贸易合同,或者贸易合同中买卖双方出具的用途声明(食品加工用);
2、产品检验合格证明原件。检验合格证明中应列明检验依据的标准,包括标准的名称、编号;
3、出口企业是经营企业的,应提供工商营业执照或者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4、食品添加剂标签样张和说明书样本;
5、出口产品厂检单(原件);
6、国家质检总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7、属于危险化学品的食品添加剂还应满足危险化学品相关要求,按照《辽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口危险化学品检验监管作业指导书》执行。
其中出口食品添加剂标签应标明以下事项:
1、名称(标准中的通用名称)、规格、净含量;
2、生产日期(生产批次号)和保质期;
3、成分(表)或配料(表);产品标准代号;
4、贮存条件;
5、“食品添加剂”字样;
6、进口国家或者地区对食品添加剂标签的其他要求。
五、办理流程
略 详见附件
六、办理地点:丹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监管科304室 丹东市振兴区十纬路1号
七、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00 (法定节假日除外)
八、联系电话:0415-25800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