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报指南
一、办理依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质检总局令第78号)、《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细则》 二、 申请条件
1、在特定地域种植、养殖的产品,决定该产品特殊品质、特色和声誉的主要是当地的自然因素;
2、在产品产地采用特定工艺生产加工,原材料全部来自产品产地,当地的自然环境和生产该产品所采用的特定工艺中的人文因素决定了该产品的特殊品质、特色质量和声誉;
3、在产品产地采用特定工艺生产加工,原材料部分来自其他地区,该产品产地的自然环境和生产该产品所采用的特定工艺中的人文因素决定了该产品的特殊品质、特色质量和声誉。
三、申报材料:
1、填写完整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书》;
2、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关于成立申报机构或指定协会、企业作为申请人的文件;
3、当地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申报产品保护地域范围的公函,保护范围一般具体到乡镇一级,水产品养殖范围一般以自然水域界定;
4、所申报产品现行有效的专用标准或管理规范;
5、证明产品特性的材料,包括:
(1)能够说明产品名称、产品范围及地理特征的;
(2)能够说明产品的历史渊源、知名度和产品生产、销售情况的;
(3)能够说明产品的理化、感官指标等质量特色及其与产地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之间关联性的;
(4)规定产品生产技术的,包括生产所用原材料、生产工艺、流程、安全卫生要求、主要质量特性、加工设备技术要求等;
(5)其它证明资料,如地方志、获奖证明、检测报告等。
四、办理方式
书面申请、书面及现场审核
五、办理时间及时限
1、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工作时间: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2、办理时限
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现场受理,初审30个工作日,国家质检总局形式审查30个工作日,公告受理异议期2个月,完善地理标志产品标志体系3-6个月,其他按文件执行。
六、基本流程
申请人申请--辖区检验检疫部门受理资料--直属检验检疫局初审--质检总局形式审查--质检总局发布受理公告--质检总局组织专家技术审查--质检总局发布批准公告--发布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地方标准--生产者申请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
七、办理地点及电话
办理地点:丹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报检大厅报检&产地证窗口(丹东市振兴区十纬路1号) 咨询电话:0415-2580055
监督电话:0411-12365